首页 > 最新消息 > 房地合一税 > 他卖房获利「免缴房地合一税」 须符合「重要条件」 2025-12-2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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好房网News记者林和谦/台北报导
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,个人出售自住房屋与土地,如符合所得税法第 4条之5第1项第1款所定要件,可享有课税所得400万元以内免税,超过部分按10%优惠税率课徵房地合一税的租税优惠措施。
高雄国税局指出,个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后取得的自住房地,适用房地合一税自住400万元免税优惠,应符合以下3项要件:
1.个人或其配偶、未成年子女於该房屋办竣户籍登记、持有并居住连续满6年。
2.交易前6年内,无出租、供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。
3.个人与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内未曾适用房地合一自住租税优惠。
个人出售自住房屋与土地,如符合相关要件,可享有课税所得400万元以内免税,超过部分按10%优惠税率课徵房地合一税的优惠措施。
高雄国税局举例说明,甲君於106年间向乙建设公司购买房屋、土地,买卖契约约定总价为1,500万元,交屋后甲君就将户籍迁入该房地并实际居住满6年,期间也无出租、供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等情形,之后甲君於113年间出售该不动产,售价为1,800万元,相关税费10万元。 高雄国税局表示,甲君原应该於申报房地合一税时列报所得额290万元(1,800万元-1,500万元-10万元),因适用自住房地租税优惠,因此可再减免400万元免税额,最后课税所得额为0元,不用缴纳房地合一税。高雄国税局也提醒,出售105年1月1日以后取得的房地,无论有无应纳税额都要记得於完成所有权移转登记日的次日起算30日内,办理房地合一税申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