首页 > 最新消息 > 房地合一税 > 房地合一优惠?他卖屋报税14万 最后竟暴增要缴百万元! 2026-01-0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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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了保障自住需求,落实居住正义,个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后取得的房屋及其坐落基地,依所得税法第4条之5第1项第1款规定,同时符合3项要件者,出售房地的课税所得在400万元以内者,可免纳所得税,超过400万元者,只就超过部分按10%优惠税率课徵所得税。
财政部中区国税局说明,3项要件包括:(一)个人或其配偶、未成年子女办竣户籍登记、持有并居住於该房屋连续满6年。(二)交易前6年内,无出租、供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。(三)个人与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内未曾申请适用房地合一自住房地租税优惠。
中区国税局举例表示,甲君於113年9月间出售其於107年6月间买卖取得的A屋,并自行申报房地合一税交易所得540万元,并减除自住房地免税额400万元及自行缴纳应纳税额14万元。
经中区国税局查核发现,甲君於107年7月虽设籍在A屋,但他从110年至出售期间都在外地工作,并查得A屋有出租的情形,因此不符合自住房地的适用条件,因此不准予其扣除免税额及适用优惠税率,并核定应纳税额108万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