首页 > 最新消息 > 房地合一税 > 装修照乱用也不行!屋主报200万装修费列房地合一 惨遭国税局打脸 2026-01-26
相关连结:https://estate.ltn.com.tw/article/26715
出售房屋申报房地合一税时,装修费是否能列为成本,成为不少屋主节税时的关键。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近期即查获一起案例,纳税义务人出售房地时申报装修费200万元,却因无法提出实际装修事证,最终遭剔除列报成本并补税裁罚。
国税局说明,该案中,甲君於2023年间买卖取得房地,2024年间出售该房地,申报房地合一税时列报装修费200万元,并检附估价单及装修前后照片作为佐证,不过,经查发现,甲君检附的装修照片,与乙装修公司网站上的广告照片高度相似。
进一步函查乙装修公司后确认,甲君仅曾委托该公司进行估价,实际上并未委托装修工程;另向该房地买方丙君查证,也发现该房屋购入时装潢老旧,并无任何近期装修迹象,国税局因此认定甲君列报的装修费并非实际支出,遂剔除相关成本,并依法补税裁罚。
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,个人申报房地合一所得税时,成本及费用应如实列报,若有列报装修费,必须检附相关合法凭证,包括统一发票或收据,以及修缮合约、修缮项目明细表、估价单、付款证明与修缮前后照片等文件,不得以不实凭证或文件列报成本费用。
国税局进一步说明,依所得税法第14条之4规定,个人房屋、土地交易所得或损失的计算方式,为成交价额减除原始取得成本,及因取得、改良与移转所支付费用后的余额。另依房地合一课徵所得税申报作业要点第13条,个人取得房屋后,在使用期间所支付、能增加房屋价值或效能,且非2年内即可耗竭的修缮费用,如能提出相关证明文件,也可列入成本中减除。
国税局提醒,纳税义务人办理房地合一税申报时,切勿心存侥幸,以不实单据或虚构文件虚报成本费用,否则一经查获,除须补缴税款外,还可能面临裁罚,反而得不偿失